當事人魏小姐任職於○○設計公司,
嗣○○設計公司經營困難歇業,
然未給付資遣費,
當事人便委任本律師為代理人起訴請求資遣費。
經本律師協助當事人於訴訟中依法計算資遣費數額,
經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採納,
判決當事人魏小姐「全部勝訴」,
被告公司應給付魏小姐全額之資遣費。
本案判決書網址連結如下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27號
當事人魏小姐任職於○○設計公司,
嗣○○設計公司經營困難歇業,
然未給付資遣費,
當事人便委任本律師為代理人起訴請求資遣費。
經本律師協助當事人於訴訟中依法計算資遣費數額,
經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採納,
判決當事人魏小姐「全部勝訴」,
被告公司應給付魏小姐全額之資遣費。
本案判決書網址連結如下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勞小字第27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