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○○公司前向房東承租房屋營業,
並給付押租金三個月。
嗣因一時財務困難而遲付租金三個月,
遭房東以存證信函中止租約並訴請法院遷讓返還房屋。
經本律師代理當事人向法院主張本件應有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,
抗辯當事人所積欠之租金扣除押金後未逾2個月,
故房東終止租約不合法。
經法院採納本律師之抗辯,
判決當事人公司「勝訴」,
無庸將房屋返還與房東。
本案判決書網址連結如下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39號
當事人○○公司前向房東承租房屋營業,
並給付押租金三個月。
嗣因一時財務困難而遲付租金三個月,
遭房東以存證信函中止租約並訴請法院遷讓返還房屋。
經本律師代理當事人向法院主張本件應有土地法第100條之適用,
抗辯當事人所積欠之租金扣除押金後未逾2個月,
故房東終止租約不合法。
經法院採納本律師之抗辯,
判決當事人公司「勝訴」,
無庸將房屋返還與房東。
本案判決書網址連結如下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3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