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陳小姐任職於○○企業公司工作超過15年,
於民國94年時因為選擇退休新制,
就舊制年資部分,與雇主簽署了協議書結清舊制年資,
但雇主要求當事人以遠低於勞基法規定之條件結清,
當事人身為員工,不得已只能答應簽署。
當事人熬到符合退休年齡及年資後,
向雇主○○企業公司申請退休,
並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,但雇主拒絕給付,
調解不成後,
當事人便委任本律師為代理人起訴請求退休金。
經本律師協助當事人於訴訟中援引過去法院實務見解,
主張該協議書違反勞基法最低保障,
終經士林地方法院認定該協議書不生結清效力,
判決當事人陳小姐「全部勝訴」,
被告應給付全額之退休金。
本案判決書網址連結如下: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7號